5月31日,廣州審議通過《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提出見義勇為獎勵標準為1萬元至100萬元,保安員、輔警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也納入獎勵范疇。
在現(xiàn)實中,見義勇為面臨復雜的情境。扶危濟困可能連帶自己陷入險境,難以自拔,甚至付出生命代價。各地出臺獎勵辦法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在部分人看來,是以金錢物質(zhì)為回報,“低估”了道德。然而,若無視風險,刻意拔高道德,讓英雄流血又流淚,則會摧毀美德的現(xiàn)實根基。
廣州市出臺《辦法》,落實對見義勇為的精神、物質(zhì)獎勵和社會保障,并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事跡宣傳,設(shè)置最高100萬元獎金以示嘉獎,為見義勇為者提供充分保障,免除了見義勇為的后顧之憂。
作為制度設(shè)計,《辦法》將保障“固定”下來,比如見義勇為行為誰來認定,認定之后哪些主體實施獎勵,整個過程如何統(tǒng)籌,為見義勇為受傷人員開辟救助救援“綠色通道”,規(guī)定因見義勇為造成的誤工可視同出勤。
《辦法》明確保安、輔警、治安聯(lián)防員、交通協(xié)管員等與違法犯罪者搏斗,可認定為見義勇為。盡管這類群體,在面臨違法犯罪行為時,或?qū)嵤岆U、救災、救人行為時,存在約定義務,但他們更多是負責協(xié)調(diào),比如盡快報警,由公共部門介入。他們的角色不等同于警察、應急救援隊伍,其處置風險能力也受到限制。因此,他們在處置危機時的責任是相對有限的。
出臺獎勵和保障辦法,將見義勇為從單純的道德評價中拉出來,呼應了現(xiàn)實需要。將“救不救”轉(zhuǎn)化為“怎么救”,旨在提倡量力智為,有效施援。
如今,類似廣州這樣的《辦法》出臺,在地方立法層面細化了對見義勇為的鼓勵支持。兩會期間,最高法公布了對“老人與兒童相撞離開遇阻猝死案”的審理原則,判決阻攔者不擔責,鼓勵見義勇為,這種司法原則合乎人情法理,平衡了法律與社會效果。立法、司法明確對見義勇為行為的保障,為見義勇為者卸下了精神壓力、物質(zhì)負擔。
近日,四川空調(diào)小哥徒手爬窗救下6歲女孩的見義勇為事跡持續(xù)感動刷屏,最后他本人還受到“一套房獎勵”。可以說,只有不遺余力呵護見義勇為的行動,美德才能得到滋養(yǎng)和傳承。(白毅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