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的議案。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向會議作了說明。
草案指出,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近代以來,為了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實現(xiàn)國家富強、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人類進步而英勇獻身、畢生奮斗的英雄烈士,功勛彪炳史冊,精神永垂不朽。
關于人民英雄紀念碑的法律地位,草案明確規(guī)定:矗立在北京天安門廣場的人民英雄紀念碑,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爭取民族獨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國家繁榮富強的精神象征,是國家和人民紀念、緬懷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紀念設施。人民英雄紀念碑及其名稱、碑題、碑文、浮雕、圖形、標志等受法律保護。
關于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草案規(guī)定,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網(wǎng)信、民政、工商等部門在監(jiān)管工作中有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職責;網(wǎng)絡運營者發(fā)現(xiàn)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網(wǎng)絡信息時,負有及時處置的義務;建立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檢察機關作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對實施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責任。